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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2026-05-08 00:00

一、受理范围:

1、香港的公证文书或证明,如拟发往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且无驻港机构的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可向本公署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如拟发往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且有驻港机构的成员国或地区使用,请向该国家或地区的驻港机构申办领事认证,如确有需要,公署领事部可应相关申请人要求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2、申请认证的文件不得含有非文字资料,如光盘、录像带等。


二、手续及所需材料:

1、填写《认证申请表》1张。

2、提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香港高等法院向公证人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司法常务官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如公证人首次来我署领事部申请办理,需携带“司法常务官证书”原件,待我署领事部核查备案后退回,后续可凭备案后的“司法常务官证书”复印件来我署申请办理。

4、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代理人申请,请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护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文书系公司商业文件,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5、领取办妥认证的文件时,须缴纳费用。


三、所需时间及收费标准:

4天,不办理急件。24小时为1个工作日。如周一递入申请,周四取件。周六、周日及香港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中国公民民事类60港元/份;商事类120港元/份。外国公民民事类185港元/份;商事类370港元/份。在中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企业120港元/份;在外国注册企业370港元/份。可以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中银支付等缴费。


四、其他说明:

1、香港特区的文书拟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地区使用,只需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附加证明书”(或“加签”,即“APOSTILLE”)即可,无需办理领事认证。《公约》缔约国名单详见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s://cs.mfa.gov.cn/zggmcg/fjzms/dygmd/202310/t20231018_11162993.shtml

2、香港特区的文书拟发往内地使用,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会员名单可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站查询,网址:www.caao.org.hk),并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联系方式: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28279700,网址:www.chinalegal.com.hk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夏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603室,电话:(852)28778775,网址:www.caao.org.hk

3、内地文书拟发往香港特区使用,需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南楼7层;邮政编码:100701;电话:86-10-65889761;传真:86-10-65889905


4、外国文书或者证明等拟送往中国使用,如该国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应当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如该国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或“加签”,即“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