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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机构
2023-10-12 12:00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驻港公署的职责是: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经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办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办的其它事务。具体包括:

(一) 协调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 ;协调处理国际组织和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问题;协调处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事宜。

(二) 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的双边协定的有关事宜。

(三) 协调处理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有关事宜。

(四) 承办外国国家航空器和外国军舰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有关事宜。

  办公室

  负责特派员公署的行政管理和礼宾工作,处理涉港外交的礼宾事宜和外交审批。

  主任:刘孝明

  副主任:朱秀峰

  电 话:(852)21066707,(852)21066709(礼宾)

  传 真:(852)21066734

  政策研究室

  研究如何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

  主任:钱珺珺

    副主任:包海斌

  电话:(852)21066060

  传真:(852)21066064

  国际组织部

  协调处理特区以适当身份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加入新的国际组织、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活动、国际组织在港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人访港的有关事宜;特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处理军控领域与特区有关的问题;协助特区同限于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联系、递交报告、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等资料。

  主任:

  副主任:

  电 话:(852)21066904

  传 真:(852)21066934

  条约法律部

  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事宜及其他法律问题,办理特区政府与外国政府谈判和缔结双边国际协议所需的授权文件。

  主任:周倩

    副主任:陈建忠

  电话:(852)21066806

  传真:(852)21066834

  新闻及公共关系部

  负责处理公署对外政策宣介和信息发布、媒体及公众外交工作等。

  公署发言人兼主任:黄景睿

  副主任: 郑莉萍

  电话:(852)21066154

  传真:(852)21066155

  领事部

  主管领事方面的有关业务。设有中国人证件处、外国人签证处和综合处。

  主任:魏文修

    副主任:

 

    一、中国人证件处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领事认证等证件。

  地点: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3楼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 2:00―5:00

  香港公共假期不办公。办公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将做临时调整,请届时留意查看我署有关通知。

  咨询电话:(852)34132403(24小时办证须知语音介绍)(852)34132404(办公时间人工接听)

  传真:(852)34132604

  邮箱:fmcozgzj_hk@mfa.gov.cn

  办证须知:http://www.fmcoprc.gov.hk/chn/lsxx/zgrzj/

  二、外国人签证处

  自2018年1月22日起,持外国普通护照申请中国签证者需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我署领事部不再直接受理上述签证申请。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 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20层

  电 话:29921999

  传 真:29891116

  邮 箱:hongkongcenter@visaforchina.org

  网 址:http://www.visaforchina.org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日除外)

  受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6:00(其中,特急申请受理时间截至12:00)

  收费和取证时间:上午10:00至下午17:00

  持用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其他因外交、公务事由申请入境中国内地人员,可径向我署领事部外国人签证处递交申请(地址: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三层;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如果您对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所提供服务有任何改进意见和建议,欢迎您与我署领事部外国人签证处联系,传真:(852)34132312;邮箱:fmcovisa_hk@mfa.gov.cn。

  三、综合处

  (一)外国驻港领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关闭。外国驻港总领事、名誉领事的确认。领区和领馆等级的确立和变更;

  (二)外国驻港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设立;

  (三)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有关事项的处理;

  (四)外国驻港领团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有关事宜的处理;

  (五)领事工作中涉及主权、外交和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

  (六)向在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七)司法文书送达。

  办公地点、时间、电话和传真:

  地点:香港 中环 坚尼地道42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30 下午2:30-6:00

  电话:(852)-2106 6910 / 2106 6911(办公时间)

  传真:(852)-2106 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