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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2003-12-02 00:00

  一、受理范围:

  1、香港的公证文书或证明,如拟在外国使用,并已经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处做“附加证明书”(或“加签”,即APOSTILLE)的,

  可向本公署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

  2、申请认证的文件不得含有非文字资料,如光盘、录像带等。

  二、手续及所需材料:

  1、填写《认证申请表》1张。

  2、提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文书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代理人申请,请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护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文书系公司商业文件,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4、领取办妥认证的文件时,须缴纳费用。

  、所需时间及收费标准:

  4天,不办理急件。24小时为1个工作日。如周一递入申请,周四取件。周六、周日及香港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中国公民民事类60港元/份;商事类120港元/份。外国公民民事类 185港元/份;商事类370港元/份。在中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企业120港元/份;在外国注册企业370港元/份。可以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中银支付等缴费。


  四、其他说明:

  1、香港特区的文书拟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只需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办理领事认证。公约成员、适用下列国家和地区:阿尔巴尼亚、阿曼、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白俄罗斯、巴林、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玻利维亚、巴西、文莱、布隆迪、保加利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智利、佛得角、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马其顿、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尔多瓦、蒙古、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黑山、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纽埃、尼加拉瓜、挪威、阿曼、巴拿马、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圣卢西亚、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突尼斯、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英国、美国、委内瑞拉、瓦努阿图、乌兹别克斯坦。

  2香港特区的文书拟发往内地使用,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会员名单可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站查询,网址:www.caao.org.hk),并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联系方式: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B室;电话:(85228279700,网址:www.chinalegal.com.hk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夏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603室,电话:(85228778775,网址:www.caao.org.hk  

  3内地的文书拟发往香港特区使用,需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南楼7层;邮政编码:100701;电话:86-10-65889761;传真:86-10-65889905。  

   4外国文书或者证明等拟送往中国使用办理领事认证,应当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