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的有效次数、有效期及停留期
2003-12-02 00:00
(一)签证的有效次数
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前来中国内地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签证即自动失效。如需再次前来中国内地,须重新申请签证。入境次数未用完,但有效期已过,也应重新申请签证。持用次数已用完的签证来中国内地,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内地前,请再次检查签证入境次数,并确认签证有效。
(二)签证的有效期
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在入境次数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在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持证人均可持用此签证前来中国内地(期满当日24:00前均被允许入境)。超过有效期的签证,无论是否剩余入境次数,均自动作废,不能延长。如还需来华,须重新申请签证。所有签证均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因个人或第三方原因改变行程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持用过期失效签证前来中国内地,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内地前,请再次检查签证有效期,并确认签证有效。
(三)签证停留期
系指持证人每次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时间,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持证人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在华超过签证停留期滞留者,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在中国内地期间请随时检查是否超过停留期。